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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7-12-3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教育委员会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为香港人士设立研究生奖学金的规定
【题    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为香港人士设立研究生奖学金的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教委
  
  
          全文
    一、奖学金类别及金额
    奖学金分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博士生奖学金)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奖学金(以下简称硕士生奖学金)两种。获奖学金者在学期间免交学费和住宿费,并享有公费医疗和生活费。其中博士生的生活费为2820元(人民币)/年,硕士生的生活费为2580元(人民
币)/年。
    二、设奖学金的学校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工学院、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华南工学院、协和医科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北京农业大学。
    三、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必须是香港的永久居民,即已获得香港地区永久居留权人士。
    2.申请硕士生奖学金者年龄须在35岁以下。申请博士生奖学金者年龄须在40岁以下。年龄计算:自出生日起到获奖学金当年的9月1日止。
    3.申请硕士生奖学金者,必须取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申请博士生奖学金者,必须取得与中国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
    4.申请人可以听、说、阅读及书写中文。
    5.申请人要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6.申请人须获两名在香港的专科院校(限定为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理工学校、香港城市理工学院、香港>会学院、香港岭南学院、香港树仁学院)任高级讲师或以上教职之学者书面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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