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中大龄人员的再就业,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的意见》(津政发[1996]47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用大龄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并建立两年以上劳动关系的企业。 在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下,成批接收企业因兼并重组或进入法定破产程序而剥离的人员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招用大龄下岗职工,失业职工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审批,发放和使用工作。 区、县劳动局负责本区、县所属企业补助费的申领和发放工作。 主管局(总公司)负责本系统内企业补助费的申领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享受补助费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所招人员属于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下岗职工、失业职工; (二) 所招用的下岗职工确已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持有《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所招用的失业职工已在劳动部门进行了失业登记,持有《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 第五条 补助费按每招用一人补助800元至1000元的标准计算,一次或分次发给。 第六条 补助费的审定和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 市属企业向市主管局(总公司)申报,由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初审,再报经市劳动局审定批准后补助费拨交主管局(总公司)向企业发放。 (二) 中央驻津单位,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市劳动局申报,经审定批准后,由市劳动局向企业发放。 (三) 区、县所属企业向区、县劳动局申报,由区、县劳动局负责初审,再报经市劳动局审定批准后将补助费拨交区、县劳动局向企业发放。 第七条 企业申领补助费,应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管理分工,分别报送主管局(总公司)或市、区(县)劳动局,并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被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2、 下岗职工原单位开具的下岗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 经劳动部门鉴证后的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 4、 被招用人员已办完录用登记手续后的《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 第八条 企业领到的补助费,必须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 支付职工工资; (二) 支付社会保险费; (三) 改善职工福利; (四) 改善劳动条件; (五) 开展职工技术培训; (六) 发展生产经营。 第九条 补助费由市劳动局负责筹集,从失业保险基金、就业经费和“招用流入劳动力调节费”中各提取一部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补助费的领、发、使用和领取补助费的企业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虚报、冒领、滥用和骗取补助费,不履行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全部补助费和利息损失。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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