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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6-9-2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教育委员会
【字体:  
国家教委、国家语委关于印发《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
【题    目】国家教委、国家语委关于印发《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教委、国家语委
  
  
          通知
    自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发出《关于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通知》(国语〔1993〕68号)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工作进展并不平衡,一些省、市的有关部门和部分学校对此尚未
给予足够的重视,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任重道远,还需付出艰苦的努力。为了推动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量化评估,尽快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根据1996年3月全国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交流汇报会讨论的意见,国家教委、国家语委制定了
《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现将这个《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检查评估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是为职业中学实现普及普通话工作第二阶段目标(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指引努力方向,便于学校进行形成性自我评估的指导性标准;同时作为上级教委、语委对学校进行阶段性检查评估的主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和语委应据此制定供检查操作
用的评估标准,在不增减本《标准》评估指标和评估要素的前提下,确定各项评估要素的良、中、差级的描述和分值(对3项评估指标的权重赋值可在20%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同时,制定从现在起至2000年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工作计
划。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操作用评估标准和检查评估工作计划出台之前,应及时将本《标准》逐级向下转发直至学校。
    二、检查评估的步骤、方法
    检查评估的步骤是:首先由学校进行自我评估;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地方主管教委(教育局)和同级语委联合对学校进行检查评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和语委对地方检查评估的结果进行抽查;国家两委对省级检查评估结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工作、检查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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