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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7-9-1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教育委员会
【字体: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组织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题    目】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组织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教委办公厅
  
  
          通知
    为深入贯彻执行《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加速实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中有关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达标的要求,现就组织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其独立本科段专业是为国民教育序列的各类高等教育形式的专科毕业生继续学习而设置的。为进一步加强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促进中等职
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各地及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中等职业学校不具有本科学历的、45岁以下的在职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开考的独立设置本科段相关专业学习。
    2.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国考委今后将陆续增加独立本科段的开考专业,以供各地组织开考。对于目前尚未开设的专业,若有培养相应专业人才的需求,各地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可提出论证报告,报全国考委审批。经全国考委批准的开考专业,省级考委要积极
创造条件组织开考工作。
    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教在职教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按照“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各地职教管理部门要根据在职教师参加学习和考试的实际情况,按专业确定助学辅导学校(一般为高等院校),有组织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此项工作是为教育系统
培养师资和选拔专业人才业务的。各地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要积极地认真做好职教在职教师参加自学考试的咨询、指导和组织考试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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