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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6-12-3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教育委员会
【字体: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结合的中学师资培训工作的通知
【题    目】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结合的中学师资培训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教委办公厅
  
  
          通知
    按照我委《关于加快中学教师学历培训步伐的意见》(教师〔1992〕5号)的精神,1992年至1995年,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期分批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学教师,通过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结合模式进行培训(以下简称“三沟通”培训),
参加“三沟通”培训的人数已达70万多人。经过培训,初中教师学历达标率已从1992年的51.9%提高到1995年的69.1%。从总体上看,这项工作开展是正常的,成绩是主要的,中学教师的素质普遍得到提高。但是,由于培训规模较大,加之各地发展不平衡,在实施过程
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考生资格的把关、教学管理以及考试工作等都需要进一步强化管理。为了使这项工作健康发展,确保质量,对此项工作做如下调整。
    一、目前,能够参加学习的不具备合格学历的绝大多数中学教师都参加了培训,因此决定从1997年开始,以“三沟通”模式培训初中教师不再继续招生。
    二、对现有“三沟通”在籍学员的培训工作,要认真贯彻我委教师〔1992〕5号文件精神,真正做到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结合,严格实行“考教分离”原则,由各省师范教育管理部门继续组织助学,负责教学及其管理工作;自学考试部门负责全部考试工作,组织命题
、考试、评卷和对毕业生审查工作。省教委要做好领导协调工作,在工作中师范教育部门和自学考试部门要相互配合,又要相互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三、要继续加强对中学教师“三沟通”培训工作的领导,强化教学、管理和考试等各个环节,保质保量、善始善终完成培训任务。要做好这项工作的评估检查工作,我委将组织有关人员继续进行抽查。
    四、小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的培训工作,原则上不通过“三沟通”的办学模式进行。小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主要是培训青年骨干教师,目前条件下,主要通过成人高考,统一招生,学校办学的办法来解决。通过自学考试进行小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的培训工作,要适当控制
规模,确保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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