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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7-6-26
【法律文号】:津劳险[1997]265号 【执行日期】:1997-6-1
天津市劳动局
津劳险[1997]265号
【字体: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鉴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自六月一日起进行了调整,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从九七年六月份起,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我市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均统一以调整后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290元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今后每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标准亦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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