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财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加强工资总量宏观管理和调控,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4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办法(即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实行“两低于”办法的范围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发给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已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各种联营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工资均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 二、“两低于”办法基数的确定 1、 指标范围:工资总额、实现利税、增加值劳动生产率和实际平均工资。 (1)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及临时工工资等。 (2) 实现利税,为企业财务决算反映的实现利润和税金之和,其中:税金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农业税等。 2、“两低于”基数的确定原则 (1) 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根据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实行“两低于”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计[199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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