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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7-8-1
【法律文号】:津劳法字[1997]299号 【执行日期】:1997-8-1
天津市劳动局
津劳法字[1997]299号
【字体: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管理人员资格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实行劳动管理资格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改革的需要。实行劳动管理资格制能够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水平和劳动管理人员素质,对建设相对稳定的专业化劳动管理队伍,确保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
  劳动管理人员资格制首先在外商投资企业试行,待时机成熟后再全面推行。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天津市劳动管理人员资格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水平和劳动管理人员素质,确保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管理资格(以下简称资格)是指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可以从事劳动管理的行为能力,包括正确掌握、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能力和劳动经济管理专业知识能力。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的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劳动管理人员资格制的实施工作,负责劳动管理人员资格制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凡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经济(企业)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他管理人员,工作满一年,可以申请资格。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聘用劳动管理人员应当优先录用、聘用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下列人员从事劳动管理工作必须取得资格:
  (1) 劳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2) 劳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至少两人);
  (3) 从事劳动管理工作的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尚未取得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助已取得资格的人员进行劳动管理,但不得自行行使劳动管理权力。
  第九条 用人单位申报资格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定。
  座落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有关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初步审核后,报市劳动局审定。
  主管部门劳动管理机构的劳动管理人员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申报资格时直接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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