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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9-3-3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教育委员会
【字体:  
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长春大学特教部录取的在职残疾学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民二、劳动、人事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国家教委、民>部(88)教学字 001 号文件有关规定, 长春大学特教部,1988年招生工作已结束。从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了105 名残疾青年,其中大部分是民二、残联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也有一部分是其他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经我们研究,凡
考入长春大学特殊教育部的在职残疾职工,其学习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学员毕业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特此通知,并请通知学员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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