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教育部 【发文编号】教学(2001)4号 全文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特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二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予以注册。 第三条 证书注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四条 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历证书注册工作。教育部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国家方予承认和保护。 第五条 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取得的毕业证书,由证书颁发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七条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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