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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9-21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0]356号 【执行日期】:2000-10-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0]356号
【字体:  
关于下发《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并做好个人帐户对帐和返还工作,我们拟定了《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请转发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执行。
  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比例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一)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政策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的本金及利息。个人帐户是工作人员退休以后领取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在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之前,可暂用公民身份号码。
  (三)个人帐户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建立个人帐户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帐户本金、利息等。
  (四)199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为1994年10月1日;其他工作人员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五)个人帐户本金的记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单位填报、经审核盖章后的《天津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名册》中“个人缴纳”金额,按政策规定比例记入个人帐户。其中:2000年9月30日以前,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2%;2000年10月1日以后,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5%。今后,个人帐户的记入比例随着新政策的出台作相应调整。
  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按月记载;预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从缴费之月起记载;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暂不记载。
  (六)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参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确定。1994、1995、1996年度年利率为10.98%,月利率为9.15‰;1997年度年利率为7.47%,月利率为6.225‰;1998年度年利率为5.67%,月利率为4.725‰;1999年度年利率为3.78%,月利率为3.15‰;2000年度年利率为2.25%,月利率为1.875‰。今后,个人帐户的记帐利率由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公布。已退休人员和在职死亡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计息截止到个人帐户返还的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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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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