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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9-5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0]370号 【执行日期】:2000-9-5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2000]370号
【字体:  
关于使用四种劳动合同(协议)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局依据《劳动法》及本市的有关规定,针对企业招用的不同人员和采取的灵活用工形式,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临时劳动协议书、计时工劳动协议书、实习生劳动协议书、乡镇企业劳动合同书等四种文本供企业及其招用的劳动者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本的适用范围:
  1、临时劳动协议书适用于不长于6个月的短期用工,包括使用下岗职工(我局原制发的“临时劳动协议书”停止使用)。
  2、计时工劳动协议书适用于从事计时工,钟点工、小时工工作的人员。计时工系指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在职职工业余兼职人员,勤工俭学学生。
  3、实行生劳动协议书适用于学校派遣到实习单位的学生和用人单位自己招用的学生。
  4、乡镇企业劳动合同书适用于乡镇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人员)。
  二、文本的提供方式
  以上四种文本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发,我局表证门市部负责向各区、县及用人单位提供。
  三、文本的鉴证
  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必须签订相关劳动协议或劳动合同,劳动协议或劳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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