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颁布日期】:2000-10-30 |
|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0]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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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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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2000]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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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关于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患病死亡企业是否负担医疗费的请示》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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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患病死亡企业是否负担医药费的请示》(津北劳局[2000]2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简称中心)后,与企业仍然保持劳动关系。职工在中心期间患病就医,其医药费用应由企业按照现行医药费报销制度执行。如职工因病死亡,其丧葬费和有关费用由企业按现行规定负担。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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