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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10-31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0]398号 【执行日期】:2000-10-3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2000]398号
【字体:  
关于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问题的复函

  东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因工负伤职工合同制期满可否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按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凡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有关问题的处理,应适用该办法。
  二、有关因工负伤职工劳动合同的处理,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其中伤残程度被鉴定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但应按照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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