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因工负伤职工合同制期满可否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按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凡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有关问题的处理,应适用该办法。 二、有关因工负伤职工劳动合同的处理,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其中伤残程度被鉴定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但应按照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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