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11-16
【法律文号】:鲁地税发[2000]154号 【执行日期】:2000-11-16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地税发[2000]154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大力拓展社区就业服务领域,开发新的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安置,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免税范围
  属于免税范围的社区服务业是指在社区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税免税范围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