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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颁布日期】:1998-4-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字体:  
教育部关于防止学校学生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
【题    目】教育部关于防止学校学生中毒事>发生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教育部
  
  
          通知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中小学生集体食物中毒和药物中毒事>屡屡发生,特别是一些地区的中小学校学生>用不同品牌的含碘食品引起不良反应,甚至发生中毒事>,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地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为避免此类事>的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凡进入学校用于学生群体防治的药品和保健用品,必须是卫生或医药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生产的合格产品,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学校推销药品或保健用品,学校对擅自向学校推销药品或保健用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二、除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某些重点疾病必须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防治外,学生用药必须遵照自愿原则,学校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等名义强迫组织学生集体>用;坚决纠正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各种药品和保健品的不正之风。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向中小学生推销劣
质产品,损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都应严肃查处。
    三、学校食堂要严格把好食品质量关,出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生、熟食品及成品与半成品必须分开,避免交叉污染,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消毒,食堂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四、要加强对课间餐、营养午餐的管理,不得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课间餐、营养午餐食品,不允许过期、变质食品进入学校。
    五、学校自办出售食品与饮料的小卖部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购进和出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要坚决制止无照、无证摊贩在学校附近摆摊设点,出售食品。学校要教育有关人员加强内部管理,严防坏人破坏。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把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学生集体性中毒事>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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