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参加市地统筹的中央驻鲁企业: 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鲁政发[1998]114号)的规定,为切实保证中央驻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省级管理工作平稳、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移交工作的意义 将参加市地统筹的中央驻鲁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省级管理,是中央11个行业统筹单位移交地方管理后,省政府根据我省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作出的又一项重要决定,是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步骤。各市地劳动、财政部门、各企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顾全大局,高度负责,积极配合,认真细致地做好移交中的各项工作,保证省政府决策的顺利实施。 二、移交范围、时间和资料 从4月1日起,参加市地统筹的中央驻鲁企业开始移交省级管理。上述单位中尚未参加统筹的各类经济实体,其养老保险工作亦由省直接管理。省、市地及中央驻鲁企业集中办理交接手续的具体计划安排另行通知。 各市地在办理移交时,须向省接收小组提交以下资料:《参加市地统筹的中央驻鲁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企业离退休人员花名册》(见附表2)、1997、1998年及1999年3月份分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报表、市地统筹项目明细表。 各企业须报送1997、1998年度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 三、移交的有关政策 (一)根据中央驻鲁企业的分布情况,以市地为单位,将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地方统筹的中央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向省进行整体移交。从移交之日起,由省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发放。此前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仍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缴;欠发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仍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处理。职工个人账户档案等资料待各市地清理后,最迟于1999年底前移交到省。 (二)已离退休人员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1998年底前符合国家规定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待遇原则上仍按原市地审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发放。其中,国家和省确定的统筹项目内的部分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列入国家和省确定的统筹项目的部分,由企业按原渠道列支。1999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离退休人员,统一按省确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执行。 (三)中央驻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省级管理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各企业职工离退休的审批、负责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支付等工作。企业凡有省级主管部门的,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收缴、拨付等结算业务,其他企业直接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业务。 四、加强领导,确保顺利移交 中央驻鲁企业养老保险市地统筹移交省级管理,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为保证移交工作顺利进行,省劳动厅、财政厅联合成立接收工作组。各市地也要相应成立移交工作班子;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有一名分管领导同志负责,并安排业务人员专门负责交接工作。 附表:1.《参加市地统筹的中央驻鲁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2.《企业离退休人员花名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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