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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9-4-7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9]111号 【执行日期】:1999-4-7
山东省劳动厅 财政厅
鲁劳发[1999]111号
【字体:  
关于中央驻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由市地统筹移交省级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参加市地统筹的中央驻鲁企业:
  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鲁政发[1998]114号)的规定,为切实保证中央驻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省级管理工作平稳、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移交工作的意义
  将参加市地统筹的中央驻鲁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省级管理,是中央11个行业统筹单位移交地方管理后,省政府根据我省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作出的又一项重要决定,是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步骤。各市地劳动、财政部门、各企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顾全大局,高度负责,积极配合,认真细致地做好移交中的各项工作,保证省政府决策的顺利实施。
  二、移交范围、时间和资料
  从4月1日起,参加市地统筹的中央驻鲁企业开始移交省级管理。上述单位中尚未参加统筹的各类经济实体,其养老保险工作亦由省直接管理。省、市地及中央驻鲁企业集中办理交接手续的具体计划安排另行通知。
  各市地在办理移交时,须向省接收小组提交以下资料:《参加市地统筹的中央驻鲁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企业离退休人员花名册》(见附表2)、1997、1998年及1999年3月份分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报表、市地统筹项目明细表。
  各企业须报送1997、1998年度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
  三、移交的有关政策
  (一)根据中央驻鲁企业的分布情况,以市地为单位,将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地方统筹的中央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向省进行整体移交。从移交之日起,由省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发放。此前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仍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缴;欠发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仍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处理。职工个人账户档案等资料待各市地清理后,最迟于1999年底前移交到省。
  (二)已离退休人员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1998年底前符合国家规定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待遇原则上仍按原市地审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发放。其中,国家和省确定的统筹项目内的部分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列入国家和省确定的统筹项目的部分,由企业按原渠道列支。1999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离退休人员,统一按省确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执行。
  (三)中央驻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省级管理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各企业职工离退休的审批、负责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支付等工作。企业凡有省级主管部门的,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收缴、拨付等结算业务,其他企业直接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业务。
  四、加强领导,确保顺利移交
  中央驻鲁企业养老保险市地统筹移交省级管理,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为保证移交工作顺利进行,省劳动厅、财政厅联合成立接收工作组。各市地也要相应成立移交工作班子;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有一名分管领导同志负责,并安排业务人员专门负责交接工作。
  附表:1.《参加市地统筹的中央驻鲁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2.《企业离退休人员花名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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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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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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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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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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