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目】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教育部 全文 为了便于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规划,实行分类指导,并进行检查验收,现对普及初等教育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暂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要求 普及初等教育要求学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学,坚持读满修业年限,并达到小学毕业程度。鉴于我国各地自然条件差异很大,经济和文化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在现阶段一般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为: (一)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 (二)在校学生的年巩固率达到97%以上; (三)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城市达到95%以上,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达到90%左右,其他地区达到80%左右; (四)在12至15周岁少年儿童中,初等教育的普及率达到95%以上。 各省、市、自治区应参照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对不同类型的县(市、区、自治县、旗)实现普及初等教育分别提出具体要求。其中对经济、教育基础较差地区的要求,还可以适当低一点,宽一点。 二、对基本要求的解释 (一)学龄儿童入学率是指已入全日制小学和多种形式简易小学(包括教学班、组)的学龄儿童数占学龄儿童总数的百分比。 学龄儿童在小学实行五年制的地区系指7至11周岁儿童,在小学实行六年制的地区系指7至12周岁儿童(6周岁入学的地区,可依此推算学龄儿童年龄)。居住分散、教育基础差的少数民族地区学龄儿童的入学年龄是否需要适当放宽,由有关省、自治区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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