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升级、留级、转学、退学、休学 (九)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有两门不及格者(包括累计两门不及格者),全脱产学习的应予退学,业余学习的可以留级,无级可留的(即本校下届无相同的专业)也应予退学 。留级一次仍不能升级者,应予退学。 (十)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的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对特殊情况,应由学校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请省(市、自治区)、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委教育司(局)处理。 (十一)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符合本规定(二)的情况者。 根据成绩考核规定,应予退学者。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根据考勤规定应予退学者。 根据奖惩规定应予退学者。 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自愿退学,劝说无效者。 退学学生经学校审核批准后,须报主管业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既经退学,不得复学。 退学学生,回原单位。 (十二)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因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必须较长时期治疗、休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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