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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颁布日期】:1983-5-3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字体:  
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题    目】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教育部
  
  
          一、入学与学籍
    (一)凡按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经统一考试、二审、体检、择优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在规定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每学期开
学时,学生应按时回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
    (二)新生入学3个月内,经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的,应取消入学资格,回原单位,在校期间不算取得学籍。
    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证属实,应立即取消学籍。
    新生名册须在开学两周内报送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和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部委直属及直属单位办的学校,新生名册报主管部委教育司(局)和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已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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