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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颁布日期】:1983-5-3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字体:  
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题    目】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教育部
  
  
          一、入学与学籍
    (一)凡按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经统一考试、二审、体检、择优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在规定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每学期开
学时,学生应按时回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
    (二)新生入学3个月内,经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的,应取消入学资格,回原单位,在校期间不算取得学籍。
    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证属实,应立即取消学籍。
    新生名册须在开学两周内报送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和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部委直属及直属单位办的学校,新生名册报主管部委教育司(局)和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二审表、体检表、学籍卡、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成绩记分册、毕业鉴定等材料。
    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应交给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新生的班级以入学年代定称,如1981年入学的新生班级,简称为“八一”级。
    (四)凡取得职工大学或职工业余大学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大学。
  
          二、成绩考核
    (五)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学生的成绩考核应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要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易行、确有实效的考核办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达到衡量学生实际学业水平的目的。
    操行方面,要对学生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以及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表现,通过鉴定,采用写评语的办法进行考察。
    (六)每学期和学年结束,各校要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试办法,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查。考试科目一学期一般规定为三门。
    缺课时数、缺作业或缺实验报告数在25%以上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七)考试成绩评分一般实行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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