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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5-20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9]159号 【执行日期】:1999-5-20
山东省劳动厅
鲁劳发[1999]159号
【字体: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鲁企业,省煤炭管理局:
  为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3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取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批评,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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