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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5-6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9]153号 【执行日期】:1999-5-6
山东省劳动厅
鲁劳发[1999]153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集团,中央驻鲁单位,驻鲁部队:
  根据省人大颁布的《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审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重视和加强城乡劳动力的统筹管理,保持城镇就业局势稳定。要继续坚持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就地消化为主,适量、有序流动为辅”的原则,加强对城镇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的指导和管理,合理调控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特别是大中城市转移的速度和规模。城镇单位招聘录用职工,应按照先城镇后农村的原则,先从城镇非农业人口中招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使用农村劳动力的,要按照“先报后批,批后再招”的原则,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二、分级管理,从严控制招用农村劳动力。根据《条例》规定,城镇单位从省内招用农村劳动力,省属、中央属和驻鲁部队属单位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市地、县属单位分别由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外省市驻鲁单位由所在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从省外招用劳动力,省属、中央属和驻鲁部队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市地、县属单位和外省市驻鲁单位经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为了控制失业率,保持城镇就业局势稳定,除矿山井下、地质勘探、海洋捕捞、盐业生产、建筑施工、装卸搬运、乡村邮递等特殊工种岗位,其他工种岗位原则上不得招用农村劳动力。凡下岗职工未得到妥善安置的企业,不得使用农村劳动力,已经使用的要限期清退。要将城镇登记失业率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作为各地审批招用农村劳动力的警戒线。年末登记失业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再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地,均须严格控制招用农村劳动力。年末登记失业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同时再就业率又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地,次年不得再审批农民合同制用工。
  从1999年起,各市地应于每季后10日内,将本地区使用农村劳动力的情况报省劳动厅备案。
  三、切实加强对使用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城乡劳动力宏观调控和统筹管理的重要法规依据。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管理工作。要结合实行农村劳动力“ABC”分类管理办法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严格审批,加强管理。要继续开展清退私招乱用农村劳动力,腾岗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工作,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各种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的用工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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