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8-27
【法律文号】:鲁政发[1999]95号 【执行日期】:1999-7-1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1999]95号
【字体:  
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220元、240元、260元、290元、320元。各市地分类标准见附表。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生产经营困难、确无能力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经市地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从批准之日起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在期满后补发其所欠劳动者的最低工资。
  四、中央驻鲁企业(含驻鲁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执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鲁政发[1997]2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各市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表(见表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的通知
·关于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
·山东省烟台市关于发布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