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220元、240元、260元、290元、320元。各市地分类标准见附表。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生产经营困难、确无能力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经市地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从批准之日起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在期满后补发其所欠劳动者的最低工资。 四、中央驻鲁企业(含驻鲁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执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鲁政发[1997]2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各市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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