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8-27
【法律文号】:鲁政发[1999]96号 【执行日期】:1999-8-27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1999]96号
【字体:  
关于发布199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国家对企业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鲁发[1999]1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对城镇各类企业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是指导和调控企业工资分配,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一项措施,其目的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促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分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以1998年全省全部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56元)为基数,今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货币工资增长,下同)为22.3%,上线为26.3%,下线为18.3%。
  各类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合理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依照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安排工资增长,其中少数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也可按适当高于上线的水平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支付能力较差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这次增加的工资增量,主要用于调整岗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