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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9-9-1
【法律文号】:鲁劳社发[1999]71号 【执行日期】:1999-9-1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鲁劳社发[1999]71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199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鲁发[1999]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199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发[1999]96号),现就调整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和职工考核升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为了便于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将现行的岗位工资参考标准起点提高20元,技能工资参考标准起点提高30元。
  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的实际状况,选择执行工资标准。经济效益好、有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选择执行起点高的工资标准;经济效益一般,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选择起点较低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参考标准一般提高1-2个序号,技能工资参考标准一般提高2-5个序号。职工提高岗位技能工资标准采取以级套级的办法,将现行工资等级套入提高后的相应等级。
  下岗职工相应调整工资标准存档。
  未建立岗位工资标准的企业,在安排这次增加工资的同时,应建立岗位工资标准。企业建立岗位工资标准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科学岗位测评,分类定岗,适当拉开不同岗位职工之间的分配差距。
  二、在岗职工考核升级。企业可以使用部分增加的工资总额,通过考核给在岗职工升级。升级主要向生产一线以及部分关键的技术、管理和市场营销等岗位倾斜,一般升一级,少数劳动贡献大、表现好、技术业务水平高的职工,可以升二至三级。
  企业增加工资要充分发扬民主,增加透明度。增资方案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考核升级办法由企业自主确定。
  三、企业经批准增加的工资,可以作为计发职工各项工资保险(不含养老保险)福利待遇的基数。
  四、这次增加工资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暂时无力增加工资的企业,先调整工资标准存档,待效益好转后再执行。有条件的也可以补发。
  五、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增加工资,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企业直接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企业领导干部增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实行工效挂钩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点的企业,增加的工资总额,首先使用当年应提工资总额,不足部分由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列支,第二年相应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其他企业相应核增工资总额计划。所需资金在成本中列支。
  附:山东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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