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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9-8-16
【法律文号】:鲁劳社发[1999]62号 【执行日期】:1999-1-1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鲁劳社发[1999]62号
【字体:  
关于中央驻鲁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鲁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驻鲁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规范下岗程序,加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要按照鲁劳发[1998]197号文件规定制定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并将方案报所在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规范运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必须单独建立资金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和筹集工作。凡盈利和工资发放正常的企业,都要自筹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其它符合有关规定实行“三三制”的企业,财政承担部分由中央财政负责解决;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中央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以及中央驻鲁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捐助的用于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全部改由所在市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均不再上缴省财政专户;企业自筹部分必须及时足额到位,不到位的不予拨付社会筹集部分的资金。各地要加大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力度,把该收的钱收起来,对企业符合申领社会筹集资金的,既要严格审核,又要及时拨付资金,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三、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相互配合,努力做好工作。各市地要加强对当地中央驻鲁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中央驻鲁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地方工作,共同努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本通知自今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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