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险体系,现就进一步做好工伤、生育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加快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各地要切实把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把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开展工作,如期实现各项工作目标。 二、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行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到6月末,全省已有15个市地89个县市区实行了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14个市地98个县市区实行了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为加快工作进度,提出以下要求: 1.年底前,莱芜、临沂、滨州3市地争取全面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淄博、东营、烟台、威海、济宁、泰安、聊城、菏泽8市地,实行统筹的县市区力争达到其县市区总数的1/2。 2.年底前,济南、烟台、潍坊、临沂、德州5市争取全面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淄博、聊城、菏泽3市地,实行统筹的县市区力争达到县市区总数的1/2。 3.2000年底前,各市地实行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县市区比例都要达到90%以上。 三、已实行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市地或县市区,要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努力提高企业参保率和基金收缴率。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已进行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地或县市区,应将本市地或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含中央属企业)及其职工全部纳入社会统筹,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将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其他非薪收入者纳入。年底前,企业参保率和基金收缴率争取达到90%以上。 四、提高统筹层次,力争在2000年底前实行工伤、生育保险市地级统筹。已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市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市地级统筹过渡;尚未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市地,可一步到位,实行市地级社会统筹。 五、进一步规范社会统筹支付项目。实行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后,统筹项目及其支付应按照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劳部发[1994]504号以及原山东省劳动厅鲁劳发[1997]6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部分工伤、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未纳入统筹的,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将其纳入统筹。 六、严格控制企业缴费费率和基金结余水平,减轻企业负担。工伤保险费率和生育保险费率必须科学测算,从严控制。生育保险费率按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1%,确需超过1%的,应报省厅审批。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通过工伤保险费率制约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基金总额的30%,超过部分应返还企业,或在下一年度适当调整企业费率。 七、加强医疗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抑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承担工伤或生育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签订定点医疗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单位都要严格执行。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对定点医疗单位的资格评审制度,工伤或生育职工就诊、转诊、住院、出院审批制度,特殊检查和特殊用药审批等规章制度,严格医疗费审批报销手续。为进一步加强工伤、生育医疗管理,促进医疗单位改进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可逐步实行对外公开承诺服务制,接受社会和各方面的监督。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医院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较多,工伤或生育职工意见较大的,可取消其定点合同医疗单位资格。 八、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组织机构建设。各地要对前段的劳动鉴定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注意发挥基层劳动鉴定委员会和企业劳动鉴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缩短劳动鉴定周期,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逐步使劳动鉴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满足企业和职工对劳动鉴定工作的需要。 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上述意见,研究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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