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鲁发[1999]17号)关于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即从第一年至第三年分别按新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80%、75%发放。对1999年6月底以前已经进入中心和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均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下岗职工进中心的时间仍按原规定执行。要加强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工作,缴费基数也相应增加。提高基本生活费水平所需资金,按原筹集渠道筹集。 二、提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水平。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水平,即按新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所在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标准,按新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工作时间满1年发给1个月,最多为12个月。 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提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保障水平的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强化资金筹措力度,确保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摸底测算基础上,及时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对提高标准后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财政负担部分,要足额安排到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和征缴工作,增加资金来源,继续做好从失业保险基金向中心调剂资金的工作。各地要确保在9月中旬之前把提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保障水平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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