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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颁布日期】:2000-9-2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字体: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2002学年度全国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
【题    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2002学年度全国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通知
    现将做好2001—2002学年度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学年度的高校教师培训工作要与“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的实施紧密结合,要以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中心,以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为工作重点。各高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
,以“坚持三个适应,实现两个转变,加大支持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为指导思想,根据教师队伍建设的发展目标,做好教师培训的统筹规划、年度计划和组织实施工作,不断提高教师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二、本学年的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形式为国内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教师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助教进修班、单科进修、短期(暑期)研讨讲习班、学术支边等。
    三、申报接受高校进修教师计划的工作要求是:
    1、国内访问学者按《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试行办法》〔(86)教师管字001号〕的规定办理。
    2、高级研讨班按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举办高级研讨班暂行办法》(教人〔1995〕83号)的规定办理。
    3、骨干教师进修班按《关于1993—1994学年度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教人厅〔1992〕9号)的规定办理。
    4、助教进修班按《高等学校举办助教进修班的暂行规定》〔(84)教干字009号〕办理。
    5、教育部所属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申请举办短期(暑期)研讨讲习班,仍按有关规定办理;我部有关业务司局安排的短期(暑期)研讨讲习班计划由有关业务司局另行通知。
    6、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教师进修班、学术支边的有关安排,将另行通知。
    请有关单位于2000年11月20日前将接受国内访问学者、举办高级研讨班、骨干教师进修班、助教进修班、短期(暑期)研讨班的申报材料报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以下简称“武汉中心”)。有关计划协调等具体事项,由武汉中心另行通知。
    四、接受进修教师的收费标准及办法,按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1992〕42号)和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
)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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