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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颁布日期】:1999-9-30
【法律文号】:鲁劳社发[1999]104号 【执行日期】:1999-9-30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鲁劳社发[1999]104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政府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实行市地统筹。中央驻鲁单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济南军区、省军区所属事业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失业保险费的缴纳,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办理登记和征收。具体征缴、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机关和财政核拨正常费的事业单位,1999年度从单位支出预算中列支,自2000年1月起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其他事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该转发文件,请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栏目中查找,发布时间: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文号:劳社部发[199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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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施《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部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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