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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1999-10-28
【法律文号】:鲁劳社发[1999]134号 【执行日期】:1999-10-1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发[1999]134号
【字体:  
关于中央驻鲁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驻鲁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工作中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继续按鲁劳社发[1999]62号文件要求,做好中央驻鲁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下岗职工方案,要报省厅就业办备案。
  二、凡盈利和工资发放正常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对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按“三、三”制原则,筹集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三、实行“三、三”制的企业,在中央财政和企业自筹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各地应及时拨付社会筹集部分资金。要加大社会捐助资金筹集力度,确保资金需求。资金确有缺口的,汇齐有关资料,向省就业办申请,由省就业办适当解决。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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