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79-6-1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劳动总局
【字体: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矽肺病工人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问题

    甘肃省劳动局:
    你局五月十四日(79)甘劳字第011号函收到。所询患>三期矽肺病工人退休后如何享受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问题,经与商业部研究,现复如下:
    国发(1978)104号文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三条 中所说的“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是指一九六三年>月九日国经周字100号文附>第三条 和一九六五年四月十三日劳动部工资局(65)中劳薪字第80号函中的有关规定的待遇。即:如果回家(
包括回乡村或城市家中居住,在企业内居住以及住医院或疗养院的)休养,商业部门应当按原来的保健标准供应副食品,其费用由本人自付。矽肺病人的粮食定量,在调离后三个月内应当保持不变,三个月后如果需要降低,也应当根据其食量逐步降低,但最低也不应当低于轻体力劳动的最
高标准。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