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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80-7-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劳动总局
【字体: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球罐开罐检查要点》的通知

    目前,各地区、各部门正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关于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恶性爆炸、火灾事故的报告,对所属的球罐等设备,进行开罐检查。为了把全国的球罐检查好,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检查要求。我局参照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前一阶段球罐检查的经验以及有关资料,拟订了“
球罐开罐检查要点”,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各地劳动部门应抓好这次球罐检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落实检查计划,协助他们解决困难问题争取在天气转冷以前,把危险性大的球罐检查完。请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将你地区有关部门的检查计划落实情
况,于八月中旬前函告我局。
  
          球罐开罐检查要点
    一、对现已运行的球罐,这次开罐检查的范围,应以国发〔1980〕99号文件为准,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尽快安排检查:
    1.凡一九七二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建造情况不清、技术参数不明或长期带病运行的。
    2.贮存介质含有硫化氢(H2S),且含量经常超过100P·P·M。运行时间已满一年以上的。
    3.根据球罐实际板厚,按现行标准规定,应予整体热处理,而未进行热处理,且运行时间已满一年以上的。
    4.建造中发现有质量问题而停建,之后又转让给另一单位建造,且已投入运行满一年以上的。
    5.建造时因水压试验破裂或泄漏,后被修复使用的;建造时存在重大超过标准允许的质量缺陷,未予修复而使用的;或在运行中有异常现象,又未予弄清原因而继续使用的。
    6.采用西德FG钢板、国外进口钢板与国产钢板混用、或国产钢板不同牌号混用,建成后运行满一年以上的。
    7.建造过程质量控制不严,现无任何质量证明资料,或虽有某些质量检查记录,但不足以反映质量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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