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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82-6-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劳动总局
【字体: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退职回城的知识青年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天津市劳动局:
    你局保险处询问,在甘肃省生产建设兵团当职工的部分知识青年,一九七九年采取退职的方式返回天津市,并再次参加了工作,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一九七九年四月三十日《国务院关于准许退职回城青年回原单位复工的通知》的精神,上述退职回城的知识青年再次参加工作后,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应从再次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
    附:国务院关于准许退职回城青年回原单位复工的通知(摘录)
  
        附>:国务院关于准许退职回城青年回原单位复工的通知(摘录)
  
      【注】  国发〔1979〕121号  一九七九年四月三十日
  
          摘录
    ……
    一、国营农场的知识青年,下乡插队后已安排在工矿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知识青年,以及文化大革命前的支边青年,采取退职的方式返回城市的作法是不妥当的,应该制止。已退职回城的,应返回原单位,并退还所发的退职金。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调动的,国营农场的知识青年,
按照中央〔1978〕7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下乡插队后已安排在工矿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知识青年,以及文化大革命前的支边青年,可按照人事、劳动部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事先要征得调入地区有关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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