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80-3-1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劳动总局
【字体: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摘录)

    为了贯彻中央组织部、民>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现在对于各地解决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决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是关心职工生活,关系到调动广大职工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一>大事。据各地典型调查推算,目前,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人数约占全国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数量较大,虽然不可能全部解决,但任务较重。请各地劳动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
领导,调整和充实调配工作的干部力量,争取在几年内,对一部分确有实际困难、长期两地分居的工人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
    二、请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的劳动部门,根据四个部门的通知精神,组织各地区和各部门通过典型调查、内部>底,掌握工人夫妻两地分居情况。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从有利于生产建设,有利于边疆建设和三线建设出发,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既要逐步解决
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实际困难,又要适当控制城市人口、职工总数和商品粮的原则,区别情况,制定出当年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计划。
    三、在>清工人夫妻分居情况,制定当年解决计划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把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的工作开展起来,积极进行省、市、自治区之间的互调工作。
    各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应当先解决那些家居外省、市、自治区,路程较远的和分居时间较长、家庭困难较大的工人分居的问题。
    一方是工人,一方是农村社员的,对于家庭困难较大,生产又离得开的,应当尽可能把工人调到其配偶所在农村的附近县镇或公社所在地工作,既可避免农村人口进城,控制增加商品粮销量,又可增加县镇企业的技术力量。各地应把解决这部分人的分居问题作为重点。
    四、要严格控制大城市人口和职工人数增加,各地调往京、津、沪三市的工人,更要从严控制。
    凡从大城市调往中小城镇,从内地调往边疆,从一>线调往三线地区,调出、调入地区的有关劳动部门,均应积极支持,对调入的工人,要切实做好工作安排。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接收安置调入工人的工作,作为调配工作的重点之一。调入地区对调入的工人,可以分配在其配偶所在单位和系统工作,也可安排到新建、扩建和急需用人的单位工作。接收单位应积极给予安置。
    六、凡需要调动的工人,调出单位要认真地、如实地填写《工人商调表》。发现商调表情况不实时,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
    对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以及犯有错误或其他问题的在未做出结论以前,暂不要调动工作。已接近退休年龄的工人,一般不作调动,待符合退休条件时按退休办理。
    七、为了全面开展各省、市、自治区之间互调工作,我们准备在今年下半年召开一次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商调会,交流工作经验,互换被调工人名单。请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准备情况和材料。黑龙江、吉林、辽>三省和上海市、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四省去年在商调
会上交换的工人调动名单,希望抓紧安排落实,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内总结出经验,报送我局,以便推广交流。
    八、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涉及的面比较广,要求调动的工人既有实际困难,又有思想问题。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劳动部门在办理这项工作中,要对工人进行必要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教育他们>从工作需要与组织安排。一定要依靠党委,走群众路线,力求做到合情合理,
严格执行党的>策,反对不正之风。
    九、请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的劳动部门每半年将解决工人两地分居的人数,报送我局。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
·关于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分开工作的意见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开展签约行动的通知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意见
·关于印发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