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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80-3-1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劳动总局
【字体: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摘录)

    为了贯彻中央组织部、民>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现在对于各地解决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决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是关心职工生活,关系到调动广大职工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一>大事。据各地典型调查推算,目前,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人数约占全国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数量较大,虽然不可能全部解决,但任务较重。请各地劳动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
领导,调整和充实调配工作的干部力量,争取在几年内,对一部分确有实际困难、长期两地分居的工人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
    二、请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的劳动部门,根据四个部门的通知精神,组织各地区和各部门通过典型调查、内部>底,掌握工人夫妻两地分居情况。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从有利于生产建设,有利于边疆建设和三线建设出发,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既要逐步解决
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实际困难,又要适当控制城市人口、职工总数和商品粮的原则,区别情况,制定出当年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计划。
    三、在>清工人夫妻分居情况,制定当年解决计划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把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的工作开展起来,积极进行省、市、自治区之间的互调工作。
    各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应当先解决那些家居外省、市、自治区,路程较远的和分居时间较长、家庭困难较大的工人分居的问题。
    一方是工人,一方是农村社员的,对于家庭困难较大,生产又离得开的,应当尽可能把工人调到其配偶所在农村的附近县镇或公社所在地工作,既可避免农村人口进城,控制增加商品粮销量,又可增加县镇企业的技术力量。各地应把解决这部分人的分居问题作为重点。
    四、要严格控制大城市人口和职工人数增加,各地调往京、津、沪三市的工人,更要从严控制。
    凡从大城市调往中小城镇,从内地调往边疆,从一>线调往三线地区,调出、调入地区的有关劳动部门,均应积极支持,对调入的工人,要切实做好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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