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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6-12-3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字体:  
劳动部关于进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缓解就业压力,调节劳动力供给,提高青年劳动者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依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即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前追加1至3年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使其掌握一定的
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现将实施这一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是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就业和培训工作相结合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具体体现。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实施这一制度纳入劳动工作整
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同时,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主动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策,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组织实施。
    二、各级劳动部门应建立以所属职业技能开发机构为主,就业业务与其他有关机构积极参与的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组织管理,开展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进行专项就业业务,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实行先试点,逐步展开的原则。各试点城市(地区)劳动部门应根据《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附>1),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试点工作。我部确定的试点城市(地区)(附>2)应在1997年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我部备案,并同时抄报所  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我部由职业技能开发司、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成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沟通试点城市(地区)间的联系,交流试点工作信息,组织经验交流与总结,开展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宣传活动。
    附>:1.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
      2.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城市(地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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