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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5-8-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字体: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要求经济补偿。
    38.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39.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40.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41.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富余职工辞职,经企业同意可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公布)发给劳动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42.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五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
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
    43.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六)体制改革过程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策
    44.困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区分不同情况,有些亏损企业属>策性亏损,生产仍在进行,还能发出工资,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劳动合同,保证这些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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