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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5-6-2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字体: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为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现将《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护品质检机构”)的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护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部门领导的护品质检机构,包括国家劳动保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护品质检中心”)和各省级劳动防护(保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省级护品质检站”)。
    第三条   护品质检机构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管理制度和检验工作等方面,应达到《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基本条件》(见附>1)的要求。
    第四条   劳动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发证办”)为护品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经部发证办授权的护品质检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独立地开展检验工作,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是法定的专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行使隶属关系不变,属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审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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