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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12-2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字体: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应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按每中毒或重伤或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用人单位对发生的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检查身体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而运行的,或不进行定期检验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或查封设备,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有事故>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收回使用证>,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安全认证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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