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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12-1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字体: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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