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防治条例》等。 第五十四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 执行依据:《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锅炉使用登记办法》、《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条例》等;劳动保护用品方面的依据:《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 放标准》、《特种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特种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职业病和从事有职业危害劳动的职工的定期健康检查,执行《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等。 第五十五条 规定了特种作业的上岗要求。 执行依据:《矿山安全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 第五十六条 规定了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执行依据:《矿山安全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及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五十七条 规定了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执行依据:《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施办法》、《矿山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等。 职业病统计:执行《职业病报告办法》。 需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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