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需制定《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以部颁规章的形式发布。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八章 职业培训 根据本章需制定《职业技能开发法》。 第六十六条 规定了国家在职业培训方面的职责。 执行依据:《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关于加强工人培训工作的决定》等。 需制定《职业技能竞赛规定》、《全国技术能手奖励条例》。 第六十七条 规定了政府在职业培训方面的职责。 执行依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关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学徒培训工作的意见》等。 需制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培训方面的义务。 执行依据:《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人考核条例》等。 需制定《企业职工培训条例》、《学徒培训条例》、《技术工种上岗前培训规定》、《企业职工培训经费使用与管理规定》、《技师管理规定》,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六十九条 规定了职业培训的有关制度。 执行依据:《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关于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工种分类目录》及每一工种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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