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及执行。 第八十四条 规定了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制度。 需制定《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办法》,以部颁规章的形式发布,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根据本章需制定《劳动监察法》。 第八十五条 规定了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执行依据:《劳动监察规定》、《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需制定《违反劳动法的处罚办法》、《劳动监察条例》、《劳动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 第八十六条 规定了劳动监察机构的监察程序。 执行依据:《劳动监察规定》、《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需制定《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 第八十七条 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权。 第八十八条 规定了工会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权。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根据本章需制定《违反劳动法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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