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依据:《工会法》。 第八条 规定了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的权利。 执行依据:《工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 第九条 规定了劳动部门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执行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 第二章 促进就业 根据本章需制定《就业促进法》。 第十条 规定了国家基本就业>策。 执行依据:《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劳动就业业务企业管理规定》、《关于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地方制定的关于个体经济组织劳动管理规定等。 需制定《境外就业劳动管理规定》、《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登记办法》、《就业和失业统计办法》、《劳动就业业务企业实行股份制规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规定了地方政府发展职业介绍和就业业务事业的职责。 执行依据:《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劳动就业业务企业管理规定》、《就业训练中心规定》、《关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劳务信息工作规范》等。 需制定《职业介绍条例》、《失业保险条例》、《职业指导办法》、《就业训练与转业训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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