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规定了禁止就业歧视。 执行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等。 需制定《防止就业和职业歧视办法》。 第十三条 规定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执行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规定了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 执行依据:《残疾人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 需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十五条 规定了禁止使用童工。特殊行业和工种例外。 执行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根据本章需制定《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概念和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即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规定了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以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其中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本条第一款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即包括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以后实行的法律、法规。现行主要指《民法通则》、《劳动法》、《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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