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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2-1-1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字体:  
劳动部关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现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请你们结合具体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告我部。
    执行中若遇有与我部以前颁发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不一致之处,请按本办法执行。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1992年1月13日颁发)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
    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
    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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