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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4-7-30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4]351号 【执行日期】:1994-7-30
山东省劳动厅
鲁劳发[1994]351号
【字体:  
转发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4]259号《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要严格按照劳动部《通知》规定执行。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必须坚持本人自愿申请的原则,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强迫“内退”。
  二、企业要保证其“内退”职工的基本生活。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在不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前提下,由“内退”职工所在企业自行确定。
  三、按国务院国发[1993]111号令规定,已经实行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地方,企业和“内退”职工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内退”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内退”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四、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地以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关停的企业,其被精简推向社会的职工,作为失业职工管理,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发给失业救济金。
  五、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因亏损承担厂内待业职工基本生活费确有困难的,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可给予数额不超过生活费的40%、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补助。
  六、各市、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对企业的“内退”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将检查情况于九月底前书面报省劳动厅。
  (该转发文件,请在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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