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4]471号文件《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地要充分认识解决好部分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性,要严格执行落实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逐级负责,深入困难企业进行走访、慰问,帮助离退休人员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把党的关怀和温暖送到职工群众中去。 二、因破产、撤销、解散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部、国家经贸委(94)财综字第101号和国发[1994]59号文件精神,在破产财产清偿和处置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留足离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寿命期内的养老金,并缴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应按规定支付上述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未参加当地社会统筹的企业破产、撤销、解散后,其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发放,按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它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三、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金不得减免。对经济效益不好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不能发放,暂时确无缴纳能力的,在规定的缴费期间,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协调委员会批准,可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的缓缴手续。缓缴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限内免收滞纳金和利息,到期后应足额补缴。具体缓缴条件、期限及发放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标准,由各市、地政府做出具体规定。 附:劳动部劳部发[1994]471号(该文件,请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栏目中查找,发布时间:1994年11月24日,文号:劳部发[1994]471号)。 |